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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
2006-10-05 08:48  文章来源:清丰县政府办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条 、 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凡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一律取消。对确需审批的事项,尽可能简化程序和环节,实行主办单位责任制,做到多项合一、一次收文、联合审查、一次审结,实现“审批缩量,政府提速”。
第二条 、 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对省政府以上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标准收取。具体产业及收费项目、标准由物价部门统一发布。
第三条 、 执法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切实整顿执法队伍,严格实行“四不准”:不准向下属单位及工作人员下达罚没和收费指标,或者把办案经费、罚没收入与工资挂钩;不准强行让企业出资赞助、捐款捐物;不准向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摊售推销商品、报刊、书籍和报销费用;不准越权执法。对违规执法,违反“四不准”的,具体责任人辞退,主管领导免职,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四条、 县直机关要制定并印制政(事)务公开手册和办事指南,无偿提供给前来咨询和办事的投资者及社会公众,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首接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加快政府信息化建设,推广电子政务,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第五条、 推行重点建设项目部门负责制。凡是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各职能部门从一开始就要主动介入,对需报本部门和上级对口部门审批的所有手续,由该职能部门的一把物负全责,并指派专人负责在限定时间内办结,项目建设单位要协助办理。对于因没有尽到职责而阻碍了重大项目进展或造成招商引资项目流失的,免去该单位一把手职务,并追究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属垂直单位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将其调离工作岗位。
第六条 、 关系清丰形象的窗口行业和单位,要结合实际,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对行风不正、损害清丰形象的单位及时批评、曝光、是文明单位的要取消文明单位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取消当事人的职业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 公安机关要经常性开展对企业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专项整治活动,推行分片包干责任制,建立警企警民联防机制,加强企业周边的治安巡逻,严厉打击“三强”、“四霸‘和盗窃、侵占企业财物,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威胁企业职工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行为。对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涉及到外来投资者利益的报警案件,公安机关要积极侦办、挂牌督办,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八条、 对县域内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执法执纪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对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罚款,必须报县长批准,由县监察局出具手续,并报县乡镇企业服务局备案,如实填写“企业交纳收费(罚款)登记表”,严格落实“首家不罚制”。
第九条、 切实控制和改进各类检查、督查、评比。除涉及安全事项的检查外, 对工业生产类企业同一项目的检查,一年不得超过两次;对上级机关已经检查并作出结论的,不得再重复检查。严禁开展要求企业出钱、配套工程的达范标准,经县长批准后,需简化程序,注重实效。
第十条、 深化民主评议部门政风、行风工作,建立形象测评制度.由县纠风办、监察局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外来投资者及社会各界人士对相关部门进行评议,并评出“年度行风建设先进单位”。第一次被评为“年度行风建设落后单位”的,对单位主要领导诫勉谈话;第二次被评为“年度行风建设落后单位”的,给予单位黄牌警告,并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对连续三资被评为“年度行风建设落单位”的,县属单位主要领导就地免职;垂直单位,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将主要负责人调离。
第十一条、建立投诉奖励制度。在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经济环境奖励基金,对举报的“四乱”和“吃、拿、卡、要、报”案件, 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涉案金额大小,给予举报人50元至5000元的奖励。凡发生“四乱”,加重企业负担的,相关企业除向有关部门依法投诉外,可凭收费单据到纪检监察机关领取同等数额的款项,然后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发案单位相应的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县效能投诉中心要认真受理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案件的投诉,做到发现一起,立案一起,查处一起。对违反本《规定》受到投诉的执法人员,一经查实,责令其主管单位将当事人和站所负责人调离执法岗位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收回执法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当事人和站所负责人在本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作待岗处理;所在单位被投诉两起以上的,取消当年评选、评优资格,赐教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县优化经济环境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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