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丰县工业园区封闭运行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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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9-28 08:48 文章来源:清丰县政府办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
第一条 为了推动工业园区建设,使工业园区在良好宽松的环境下发展,成为本县最具活力的新的经济增长源,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园区实行封闭管理,园区管委会对园区统一管理,统一规划,对园区内的土地、规划、基础建设及进园项目审批事项经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委托,可直接审批,并将审批文件向县政府相应各职能部门登记备案,需要继续向上级申报审批的相应部门应照件换文。园区管委会在有关部门委托范围内负责园区内的行政执法及社会事务管理。
第三条 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与园区管委会是业务指导的关系,园区管委会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园区管委会涉及对外业务时,县政府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对于园区的各种收费项目,审批权在县级的,原则上给予减免;审批权不在县级的,按照“一个窗口对外,一个口子收费”的原则,由执收单位提前一周将收费项目、内容、依据和最低标准告知园区管委会,由园区管委会统一收取后,转缴有关部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对园区内企业进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得强制园区内企业参加收费性学习班、培训班、研究班;不得以办理商业保险、广告和推销出版等名义向企业收费。
第六条 未经县政府准许,各职能部门不得向园区下达指令性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园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及利税指标由企业按照市场和有关法规自行确定。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对园区内企业进行检查评比,确需进行检查的,必须将所检查的项目、内容、时间提前三天告知园区管委会,并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要求园区内企业上报企业各种数字和报表,确需上报的,经园区管委会统计核准后,统一上报。
第八条 园区内企业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根据园区内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金数额(以税务机关数字为准),经园区管委会审定后,按照工业园区优惠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园区内企业的劳动用工由企业根据发展需要自行招募,园区管委会应当及时做好园区所在村庄的劳动力登记工作,并发放劳动上岗证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企业进行推荐。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企业保驾护航,对破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者,要从快、从严、从重打击。
第十一条 县政府督查室和县监察局每年至少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于违反本办法,到园区评比、检查、收费及不积极支持园区管委会工作而设置障碍的单位和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园区管委会应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做到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管委会应对其下设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清丰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