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丰县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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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9-28 08:50 文章来源:清丰县政府办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吸纳就业,推动县域经济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省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豫财金[2004]1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是指除广告、桑拿、网吧、氧吧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在县工业园区内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县域内主导产业的龙头工业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30%以上,并在当年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
第三条 担保基金来源:将省县域经济发展奖励资金1000万元设立为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作为贷款担保基金并入清丰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中心(以下简称县担保中心)。
第四条 符合以上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在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前需向县担保中心提交以下资料和证件: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国、地税);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及身份证;
5.信用社开户证明、注册验资报告及贷款申请书;
6.人行年检贷款卡;
7.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决议;
8.近两年财务报告(经会计事务所年审表)、近期月报表(业务经营状况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
9.职工花名册和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企业盖章);
10.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11.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12.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和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3.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及有关手续;
14.县担保中心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经核实符合贷款支持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认定证明》应注明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占职工人数的比例等事项。
第五条 县担保中心接到贷款申请10日内,结合经办金融机构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信用度、项目市场前景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通过一定方式进行公示。对未通过审核的,回复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通过审核的,公示3日后,确定发放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六条 贷款额度及反担保措施: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按照1﹕1.5的比例发放(贷款企业拿出60%的担保抵押金,县担保中心拿出40%的担保基金作为提供贷款经办金融机构的担保金);企业用于流动资金,扩大生产规模的,其贷款额度不超过固定资产(土地、设备)投资总额的40%,贷款企业将其固定资产抵押或者申请一家以上有偿还能力的企业为贷款企业担保作为向县担保中心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第七条 贷款期限及还款办法: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贷款期限为一年提前半年偿还贷款的,实行全部贴息;提前三个月还款的,给予50%贴息;按期还款的,给予25%贴息。贷款期限为半年按时偿还贷款的,实行全部贴息。贴息资金从担保基金中支出。
第八条 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按照“先付后补”的原则,贷款企业先将贷款利息按月支付给经办金融机构,按时偿还贷款后,县担保中心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符合贴息条件的借款企业给予利息补贴。
第九条 县工业园区、县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和跟踪问效,在项目建成验收后,对其进行实施效果评价。县工业园区、县财政部门、县担保中心以及经办金融机构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县担保中心结合经办金融机构对已到还款期限未归还的,应及时对借款企业进行追索,对恶意逃避债务的借款企业,县担保中心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停止其享受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待遇和权利。
第十一条 有关担保贷款问题的其他规定按照豫财金[2004]167号和清劳社[2005]2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农村信用联社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